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和《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学校各种事业资金用于修缮投资的项目(包括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对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具体工作由监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一)列入年度计划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投资、自筹资金以及利用外资的基建项目;
(二)单项工程在2000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装饰、办公室及实验室改造、供水供暖供电改造、道路、运动场地、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绿化硬化等工程项目的修建;
(三)安装费用超过10000元的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四)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交办的工程审计项目。
第五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中型维修工程项目(5万元以上)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校内的修缮工程具备相关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包括工程概算、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等)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监审处参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工程设计、监理等)的招标,对标底(控制价)拟定的合规、合理性以及招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参加甲方供材料(设备)的招标工作及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等工作。
第六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竣工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合同)是否准确、合规;
(三)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四)工程质量验收手续、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施工管理与监督:
(一)对工程项目要加强管理与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和委托监理公司进行质量监理,要明确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职责;
(二) 对基建工程中较大的变更,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基建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并报经主管校长审批;
(三)对隐蔽工程,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的代表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并收集完整施工资料。所有签证单要统一编号、书写规范,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弄虚作假;
(四)工程进度(预付)款的拨付时间与金额应在合同中明确,基建工程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要控制在工程价款的70%以内,修缮工程进度款一般不超过预算造价的50%。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文件、资料的提供及审核程序:
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设计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工程结(预)算书及施工图纸;
(二)合同、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三)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表及有关施工记录。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审计时段进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由基建、修缮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监审处审计。在审计力量不足或对投资金额比较大的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审计时,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临时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支付。
第九条 严格基建、修缮工程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结算,经审核审批后,及时把工程资料送交监审处,如需延期要做出书面说明;
对于工程量不确定的招标项目,待工程量审定后,按合同单价据实结算;
后勤集团公司承建学校的修缮工程应自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交监审处,监审处对修缮工程的审核一般不超过30天;
(二)报送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多报,不漏报,漏报者责任自负;
(三)为了严格工程(预)结算的管理,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签订“严格工程结算承诺书”,约定基建、修缮工程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20%,凡违约超过20%的,按审减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减。
第十条 监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要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后勤集团公司内部的修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结算由后勤集团公司负责审核或送交监审处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遇有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监审处负责解释。
2007年7月26日
严格工程结算承诺书
发包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天(如延误工期,按每天_____元扣款)。
三、工程预算金额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1、 工程完工要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报送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多报、不漏报,如有漏报自身承担责任。
3、 乙方承诺其报送的结算误差在20%以内,如结算误差超过20%,乙方自愿按审减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减。
发包人(甲方)公章: 承包人(乙方)公章:
负责人(甲方)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