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教育部党组、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一)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2、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精神文明、校园文化建设、“两课”建设、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4、基层组织建设及审批发展党员;
5、学校党委或行政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含干部奖惩制度,人事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6、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以及年度教学计划、科研工作规划、基建工作计划;
7、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重要审计工作;
8、学校各级机构设置;
9、学校各项改革方案,如教育教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后勤改革等;
10、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就业指导方案、进人计划;
11、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职称评聘、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12、以学校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13、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4、学校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的产权确定和变更;
15、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16、涉及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7、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1、学校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提任干部人选的决定;
2、校级、系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决定;
3、校内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与奖惩;
4、学校学术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调整;
5、市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
6、自治区级以上先进集体、模范人物、创新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学术带头人的选拔与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学校对土地、房屋以及大宗物资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处置等;
2、学校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
3、学校重大庆典活动;
4、需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支出预算”外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
2、支出额度在10万元以下,但需提交会议集体审定的个别支出。
二、“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为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
(二)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包头师范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包头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包师党发[2006]09号)文件执行;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
依照包头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章程》的规定,应提交学术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审议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分别提交相应机构审议;
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三重一大”制度的议事原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
(二)凡是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关于“三重一大”的决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议事规则和程序执行。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必要时应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增强会议的计划性和规范性,避免临时动议。要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如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异议,应暂缓表决或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或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四)重要干部任免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合法原则(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保密原则(对尚未决定或限定传达范围的事项不得擅自传播)。
四、“三重一大”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 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后果特别严重,涉及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院(系)、职能处室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尽快制定出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报校党政办公室、纪委备案。
20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