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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纪委监察审计处   浏览数:  更新时间:[2009年03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学校监察审计处组织的建设项目审计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的活动,分为开工前审计、施工期间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国拨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来源资金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开工前审计是指建设项目审计组对建设工程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等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进度计划;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投资估算等情况;

(三)初步设计的依据、设计方案论证,经批准的相关文件、概算及修正概算的审批等情况;

(四)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内容、面积和室内外装修标准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五)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情况;

(六)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内容及标底编制程序等情况;

(七)招标工程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情况;

(八)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方面招标资料及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

(九)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路等条件落实执行情况;

(十)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工程预算书、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等资料送监察审计处审计,监察审计处应出具审计意见。未经审计的,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六条 施工期间审计是指建设项目审计组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工程设备和材料、隐蔽项目、变更洽商等事项的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网络计划)的制定、批准、执行及资金、设备和材料等到位情况;

(三)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成品、半成品、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资料的规范管理,工程项目有无转包、分包再分包,工程监理执行的情况;

(四)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拨付及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计量、施工合同等管理的执行情况;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计划批准书,采购招投标文件及专项合同书,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使用等管理情况;

(六)设计、技术、材料等变更洽商情况;

(七)与工程施工期间管理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计组要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现场情况,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档案资料。对涉及工程价款变化的各类工程变更及工程设备材料价格的工程资料,建设项目审计组应签署审计意见,未签署审计意见的工程资料,在竣工结算审计阶段不予认可。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审计组要参加与工程造价事项有关的各项会议。

第九条 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在工程竣工后建设项目审计组对工程总造价的审计。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计算情况;

(二)合同价的合法性、合理性情况;

(三)招标工程标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情况;

(四)工程变更费用、清单外费用及结算方式的执行情况;

(五)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 送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多报,不漏报,漏报者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其财务处理的真实、合规性进行的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筹资方案、方式、数额等的合法、合理情况;

(二)竣工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它投资的完成额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情况;

(四)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情况。

第十二条 未经财务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资产结转手续。

第十三条 送审的财务决算材料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提供。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经学校批准同意后,由监审处组织实施。内审力量不足时,可以通过招标或择优选用的方式聘用具有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组应按照相关法规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对建设项目各个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项目审计组应互相配合,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监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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