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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纪委监察审计处   浏览数:  更新时间:[2012年06月29日]

包头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包头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等校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及合同,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等对我校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和使用效益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承担的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及校内科研基金。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学校监审处负责实施,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监审处负责委托。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按照科研项目类别、科研经费金额分为科研经费结项审计和科研经费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三)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预算(或合同)落实到位;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五)科研经费大额支出是否经过学校各级人员和各部门审核签字;

(六)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

(七)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支出的比例是否超过限额;

(八)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

(九)科研经费使用进度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三)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四)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帐薄、凭证及固定资产清单;

(五)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七)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八)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监审处成立科研经费审计小组,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并抄送被审计项目单位;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审计小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及时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核实各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开支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科技处并向校领导报告;

(四)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校内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五)实施审计后,审计小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验收并进行通报。

第九条 监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 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监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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