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调查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的涉案人是党员、公职人员,有的涉案人既非党员,也非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是否有权对这些涉案人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从广义上讲,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涉案人员,既包括被审查调查人、行贿人等,也包括协助、参与实施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人员,受害人、证人等。对于具有党员、公职人员身份的涉案人员,如果其涉案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处理;如果其涉案行为涉嫌违纪违法,则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处分权限的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党员非公职人员的涉案人员,如果其涉案行为涉嫌共同职务犯罪或行贿犯罪,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