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包头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落实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十八届七次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纪委、高校工委、纪工委的工作要求,切实把学校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根据学校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包师党发[2014]24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就是要聚焦主业,监督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依纪依规行使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条 学校纪委要紧紧抓住以下环节,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结合本校实际,向学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监督学校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分解,完善工作措施,加强检查考核,注重结果运用,强化责任追究。
(三)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学校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纪委书记与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谈话和向上级纪委书记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制度,强化纪委同级监督。
(五)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干部中以及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师生身边的腐败案件;加强重点风险防控点的监督检查与整改。
(六)加强廉政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或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扎实开展作风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七)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主动向上级纪委报告。
(八)关注重要节点,及时提醒或明察暗访,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九)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能,认真执行案件主办人制度,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建立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剖析制度,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十)加强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党委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十一)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或各院(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收集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二)学校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监察审计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各院(处)纪检委员列席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
第四条 监督学校党委及时召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部署会,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把主体责任与“一岗双责”落实到位,延伸到基层。
(一)学校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分别签订责任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各自分管或联系的院(处)党总支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政治责任。
(三)各院(处)党总支书记或负责人分别与班子成员签订责任状,履行各自承担的主体责任。
(四)各院(处)班子成员分别与分管的系、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确保“一岗双责”的政治责任延伸到最基层。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员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和工作总结等重要工作,各院(处)主要负责人签名负责,作为学校纪委对各院(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追责依据。
第六条 各院(处)主体责任人每年年初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各院(处)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人每年年初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主体责任人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七条 监督学校党委全面实施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制度,学校党委和各院(处)主体责任人完成不同层次的述廉工作。学校和各院(处)“一岗双责”责任人要向主体责任人报告履行责任情况。
第八条 监督或督促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谈话,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一岗双责”。
第九条 监督学校党委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学校党委和各院(处)主体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学校党委、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校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依纪依规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