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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容错纠错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   浏览数: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06日]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容错纠错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旗帜鲜明支持和保护作风正派、担当作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现就推进容错纠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容错纠错要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激励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不该容的坚决不容,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追责问责,谁负责容错”要求,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以及整改成效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综合分析后进行容错纠错。

三、对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以及在理旧账、解难题,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等工作中冲锋在前、主动履职、担当作为,出现失误错误并积极主动纠错整改的,大胆容错。

四、对干部明知故犯、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弄虚作假、坑害百姓、官商勾结、贪赃枉法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不容。

五、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有错必纠,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督促容错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失误错误重复发生。

六、容错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辩证历史地看待问题,以扎实的工作过程、妥当的处理结果,赢得干部信服、群众认可,做到对干部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

七、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予以澄清正名;对诬告陷害者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八、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领导,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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