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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院关于规范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浏览数:  更新时间:[2016年09月26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依据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关于规范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党员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要本着厉行节约,倡导文明,反对大操大办的原则,在发出通知前要向党组织报告。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说明举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党员及科级干部要向党总支和各部门党支部报告;处级(含)以上党员、干部要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要遵守中央、自治区和高校工委相关规定和要求,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从严控制规模。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社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要自觉抵制封建迷信低俗活动,严禁组织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操办丧事后10日内要向党组织报告情况。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多时间、多地点、分批分期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活动时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工作所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

()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各学段的在校学生(含不脱产学习人员);

()除亲属外的现任职单位(院、处)同事及所属单位人员。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除婚丧以外的“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喜庆活动时,一律不得邀请亲属之外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敛财。如遇违反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对利用婚丧喜庆活动变相非法收受财物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无法拒收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学校纪委,集中上缴国库。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使用公物、公车;

()组织7辆(含)以上婚丧喜庆车队;

()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与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与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项具体规定精神相违背的其它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中央、自治区相关文件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将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班子要认真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抓好本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学校纪委和各院、处纪检委员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

对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活动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要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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