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现就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清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的具体清退对象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苏木乡镇的在职干部职工。各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在职干部职工,各级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按本方案执行。
(一)上述清退对象收受的会员卡是指,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自费和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发给本单位职工的会员卡除外。
(二)上述清退对象无偿收受的商业预付卡是指,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由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清退工作,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原则。持有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者主动自行清退;未持有或已将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清退的干部职工,均须填写《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清退工作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并于2013年9月25日前交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为零持有的报告。公出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单位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通知本人,并填写个人情况报告表,确保清退工作无遗漏。
(一)全区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清退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部署,自治区纪委负责具体实施。自治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各督导组负责自治区第一批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单位清退的督查工作;各盟市纪委负责盟市清退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清退工作。要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所有干部职工,把清退工作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作为反腐倡廉、解决“四风”问题的一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三)清退工作重在严肃认真,贵在自我净化。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按时清退,发挥表率作用。要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在此次清退工作中隐瞒不报、不退或少退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今后上述机构干部职工一律不得收受各种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组织实施好清退工作,务必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清退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自治区纪委。各盟市纪委负责对辖区内除自治区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外所有清退情况的汇总报送;自治区党委各部、委的清退情况直接向自治区纪委汇总报送;设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含单派驻和双派驻)的自治区部门单位,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驻在部门单位(含所属企事业单位)清退情况的汇总报送;未设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自治区部门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由自治区直属机关纪工委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含所属企事业单位)清退情况的汇总报送;各高等院校的清退情况,由自治区教育纪工委负责汇总报送;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的清退情况,由自治区国资委纪委负责汇总报送。
(五)自治区纪委于2013年10月15日前,完成全区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清退工作情况汇总,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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