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列为“九个坚持”规律性认识之一,并强调,必须坚持构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为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
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改革完善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党和国家监督从理论突破到实践创制、从重点监督到全面覆盖、从做强单体到系统集成,搭建起“四梁八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逐步成熟定型。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2022年7月下旬,十九届中央第九轮巡视反馈工作全部完成。以此轮巡视结束为标志,十九届中央巡视高质量完成全覆盖任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首先是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涉及各级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制度。党的执政地位、党中央的领导核心作用和集中统一领导权威,决定了党内监督处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根本性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解决最主要问题。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历次中央全会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部署,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五位一体”的党内监督体系和8个方面重点监督任务;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定期研究部署党内监督工作;党中央每年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审议中央纪委全会工作报告;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出台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推动完善以加强“一把手”监督为重点的党内监督体系。
“党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深刻总结。
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党组)强化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监督作用,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把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全过程。
强化责任担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2020年3月,中央办公厅发布《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全面从严治党再添制度利器。
“一把手”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纪检机关监督专责,把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作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针方略的重要内容,着力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实践要求,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监督执纪执法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以2021年为例,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212.5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148.7万人次,占总人次的70%。
——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8年3月23日,北京平安里西大街。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古铜色牌匾上的红绸揭开,一个全新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挂牌成立。至此,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全部成立。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有效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的关键一招。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基础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站在新的起点上,提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要求。
2018年8月29日,吉林省监委发布:吉林工商学院副院长张国志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正接受监察调查。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关注,原因是张国志并非中共党员,“落马”时也并非行政机关公务员。
当年3月,《监察法》颁布施行,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既包括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涵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教科文卫体等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只要依法履行公职,行使公权力,都被纳入监察范围,类似张国志这样的身份不再是监督的盲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直思考和谋划如何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在强化党内各方面监督的同时,强化国家监察,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2020年6月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1年9月20日公布施行监察法实施条例、2022年1月实施监察官法……改革进程中,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综合治理效能更加凸显。
强化派驻监督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一项制度设计。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在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取得的明显成效基础上,进行新一轮派驻机构改革。
根据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46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29家单位,切实增强监督全覆盖、有效性。此次派驻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将派驻机构统一规范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迈出新步伐。
——促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工作融合,强化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有效性,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我们在对省淮州中学审计过程中,发现该校后勤管理比较混乱,存在学生餐补费用账外保管问题,建议你们在巡察中予以关注。”江苏省淮安市日前召开“纪巡审”监督联席会议,通过整合纪检监察、巡察和审计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由前期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内监督的政治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不断完善,推动各类监督协调贯通、监督系统与国家治理体系有效对接,进一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的意见,推动“四项监督”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构建起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内外联动的“一盘棋”监督格局。
河南省商丘市是全国20个粮食产量超百亿斤的地级市之一。该市纪委监委发挥“四项监督”贯通融合作用,紧盯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环节,严肃查办“靠粮吃粮”腐败案件。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以来,已发现问题线索270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96人,组织处理62人。
实践中,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和地方纪委监委协同联动的“室组地”联合办案,以及“室组”联动监督机制,便是“四项监督”深度融合的鲜明例证。
2021年12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江苏省监委发布消息:山东省税务局原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高萍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该案涉及人员多,调查取证需跨省进行,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江苏省纪委监委指导下,查案过程坚持违纪违法一起查工作原则和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双立案工作模式,由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对涉嫌违纪问题纪律审查立案,南京市监委对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监察调查立案,确保审查调查一体推进。
实践证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引领各类监督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探索出了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强大支撑。新的赶考之路上,必须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为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坚强制度保障。(瞿芃)